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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恩施商会财务账目定期核查制度


             台州市恩施商会财务账目定期核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规范化建设,强化财务合规,根据商会章程规定,建立商会财务账目定期核查监督机制。

第二条 本制度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会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三条 商会财务会计执行民间社会组织非盈利核算制度。

第四条 商会经费主要来源是会员会费、会员捐赠、服务创收、利息和承接政府职能及获得荣誉奖励等收入。

第五条 商会经费支出主要有办公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及办公费、人员工资福利和商会开展活动费及必要招待费等。

第六条 加强会计核算,建立每季定期向副会长以上班子、监事会、监察组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年底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商会全年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严格报销手续,除工资福利外,一般报销需正式发票,不得用白条纸,并有经办人、审核人、分管会长或会长签字才能报销。

第八条 财务人员认真履行会计监督制度,控制不合理开支,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票据,又没有正当理由说明的,可以拒付。

第九条  加强现金管理,现金支付必须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超规定支出必须对公转账结算。

第十条 加强财务人员职业教育,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监事会日常加强商会财务监督,年底在会员大会上作财务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商会一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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