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信息公开和执行及证书管理制度(草案)
商会信息公开和执行及证书管理制度(草案)
(商会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台州市恩施商会章程》和中办、国办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指本会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会员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商会秘书处是信息公布的义务人和证书管理人。
第三条 商会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的信息与商会约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五条 本会不予公开的信息,接受民政和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商会应当自以下信息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 登记和重大备案事项;
(二) 经核准的章程;
(三) 负责人、理事和监事名单;
(四) 年度工作报告;
(五) 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六) 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
(七) 资助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八) 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或论坛、举办展览、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
(九) 受到奖励或处罚情况;
(十) 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商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向会员及时公开本组织的管理和财务信息。
第七条 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 基本信息;
(二) 内部治理情况;
(三) 上年业务活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 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 履行信息公开的情况;
(六) 监事意见;
(七) 财务会计报告;
(八)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商会的年检报告书及年检结果应当向会员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及证书管理
第九条 有关证书由秘书长指定专人负责,并在商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商会登记证书和有关证书、公开经核准的章程以及各项目规章制度。
第十条 商会应当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对社会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覆盖商会活动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 商会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的信息一经公开,一般不得任意修改;确需要更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其发布的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和补充;信息更正后,公开相关内容及更正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商会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商会公布的信息虚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商会对公开信息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商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商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会员有权要求公开;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商会限期改正情况,如商会不履行的,有权将商会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并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布,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 商会信息公开情况,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等级评估、评选表彰、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政府部门开展委托事项、购买服务、政策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的参考。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法章对商会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