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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恩施商会章程


台州市恩施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台州市恩施商会”,英文名称Taizhou                   Enshi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TECC)

第二条 会是台州市范围内恩施籍从事生产和销售企业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商会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开展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会员,促进台州和合文化、恩施少数民族文化的融合及两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合规建设和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中共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委员会。本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会址:浙江省台州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开展联络联谊,做好会员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按章纳税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和商会发展的意见建议

 (四)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技术、融资、人才、法律维权、学习培训、就业招工、会员合作、商务考察、展会、论坛等服务

 (五)加强会员自律建设,制定自律公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六)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矛盾纠纷

 (七)引导会员致富思源,参与各类社会公益和助力共同富裕活动

 (八)承担台州和恩施两地政府职能转移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会员单位会员。指依法在台州范围内注册,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恩施籍企业和相关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台州恩施籍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和相关证件及资料

(二)商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牌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及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为维护合法权益给予帮助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本的决议;

(二)维护本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并交回会员证,不得申请退还其缴纳的会费,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企业被政府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由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 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七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日常工作,授权委托副会长行使本会职权并对其负责

二十八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成员为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七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八 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九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七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八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党组织建设

四十九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开展党的工作。

五十 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 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党组织意见;本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 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 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 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4Xx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的理事会。

五十八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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