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恩施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台州市恩施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2021年10月18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台州市恩施商会章程》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恩施商会所有会员(包括:会员、理事、
副会长、会长)。
第三条 会员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一般按年度交纳,每年一月份为当年会费交纳时间。
第五条 会员会费标准四档:
1、会长年度会费50000元;
2、副会长年度会费10000元;
3、理事年度会费3000元;
4、会员年度会费800元。
第六条 届中增补的商会成员,按当年和相应职务缴纳会费。
第七条 特殊情况,会员自愿也可高于会费标准缴纳,以弥补会务活动经费不足。
第八条 若组织特殊活动需赞助,视实际情况,由秘书处提出金额,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会费用于商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及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会员会务、商务考察、学习培训、对外宣传、办公租房、办公设备、人员工资、五险、办公费、会议费、接待费等支出。
第十条 除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由经办人、秘书长、会长等签字报销之外,业务费8000元以下经费支出由经手人签字,秘书长审核,值班会长签字,会长签字确认报销;8000元以上需事前经会长会议商定后才能支出;必要招待费一般需经副会长及以上人员向秘书处提出,秘书处经请示会长(值班会长)同意,按级别和标准由秘书处安排并确定陪客人员,台州外客人招待还需提供公函。一般所有支出需正式发票报销。
第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的监督,年度向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定期每二个月接受监事会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审核监督。
第十四条 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第三方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一年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会员,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定免去其担任的本会职务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台州市恩施商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0月18日会员大会通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