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恩施商会档案管理办法
台州市恩施商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恩施商会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商会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和图片资料。
第三条 商会登记档案工作由商会秘书处负责,在业务上接受民政局和档案业务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商会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商会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商会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商会有关活动开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在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六条 商会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商会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 商会应当建立档案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八条 商会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商会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条 商会登记档案应当在商会注销之日起满3个月内向相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商会登记档案因工作需要需查阅的,需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查阅登记档案;
第十二条 商会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登记档案,实行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