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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恩施商会证书管理制度(草案)


台州市恩施商会证书管理制度(草案)

(商会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恩施商会证书管理,确保证书管理的安全性,根据台州市恩施商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商会的《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商会《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书挂在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证书,须经会长或秘书长的同意,并在申请用书上签字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五条  商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商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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